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及计划,参与制订生态环境监测政策、制度。 (二)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综合评价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和编制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承担全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 (三)组织开展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监督性抽测及各类专项监测。 (四)指导全省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承担跨省、跨市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五)负责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参与拟订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负责实施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治理、环境统计相关技术工作,承担遥感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应用业务。 (八)承担新型污染物和复杂污染物监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与应用。 (九)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与交流合作,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测工作。 (十)完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所属21个单位,分别是: 1、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挂“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牌子 2、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挂“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牌子 3、珠海生态环境监测站 4、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挂“广东省粤东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牌子 5、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 6、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挂“广东省粤北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牌子 7、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 8、梅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9、惠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10、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 11、东莞生态环境监测站 12、中山生态环境监测站 13、江门生态环境监测站 14、阳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15、湛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挂“广东省粤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牌子 16、茂名生态环境监测站 17、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 18、清远生态环境监测站 19、潮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20、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 21、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公正性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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